退役球星商标遭经纪公司恶意抢注,本人使用自己名字进行商业活动反被告侵权。-【副标题】:球星商标权之争:是恶意抢注还是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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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役球星商标遭经纪公司恶意抢注,本人使用自己名字进行商业活动反被告侵权。——退役球星维权之战,商标权益究竟归属谁?
【副标题】:球星商标权之争:是恶意抢注还是正当使用?

在当今商业社会,名人效应与个人品牌价值的崛起让商标注册成为了一项热门的财产保护措施。然而,近期发生的一起退役球星商标维权案件却将这一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在这起案件中,退役球星因经纪公司恶意抢注其个人商标,而在使用自己名字进行商业活动时被诉侵权。这一事件不仅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关于商标权归属与合理使用的深入讨论。

据悉,退役球星甲曾在篮球场上创造了无数辉煌,其退役后,个人品牌价值并未因此而削减。甲为了扩大个人影响力,拓展商业版图,开始使用自己的名字进行一系列商业活动。然而,在此过程中,甲发现自己的个人商标竟然被曾经服务过的经纪公司乙恶意抢注。

甲与经纪公司乙曾签订了服务协议,根据协议,乙负责甲的商业推广和形象维护。但甲发现,在乙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名字注册成了商标,并开始以甲的名义进行商业推广。这一行为无疑侵犯了甲的个人商标权。

甲于是将乙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在庭审中,甲强调自己使用名字进行商业活动是完全合法的,自己名字所具有的品牌效应是其个人形象和努力的结果。而乙则辩称,商标注册是乙在其职务范围内行使的权利,且甲的名字在公众认知中已经与乙形成了某种绑定,因此乙有权使用甲的名字作为商标。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甲使用自己名字进行商业活动是否构成侵权。对此,法院认为,虽然乙注册甲的名字商标未经甲同意,存在一定侵权嫌疑,但甲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自己的名字并不构成对乙商标权的侵害。理由如下:

首先,甲的名字是其个人身份的象征,具有强烈的个人特色。在使用自己名字进行商业活动时,甲并未改变名字的实质含义,也未损害乙的商标权。

其次,甲使用自己名字进行商业活动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的,不构成对乙商标权的侵犯。

最后,甲在商业活动中所取得的成果,是依靠自己的实力和努力,与乙无关。因此,甲有权使用自己名字进行商业活动。

这起退役球星商标维权案件的判决,对于今后名人商标权的保护及合理使用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在名人商标权的归属和使用问题上,我们应该明确:名人商标权的保护,旨在保护名人的个人形象和利益,而非赋予其垄断权利。在实际操作中,应在尊重名人权益的基础上,合理使用名人商标,避免恶意抢注和滥用。